解读浙江省2018年海洋休渔禁渔通告
发布时间:2018-03-16 09:43:00 来源:
一、制定背景
农业部于2018年2月8日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明确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规定。2018年海洋禁渔休渔季节将至,为继续认真做好浙江省本年度海洋休渔禁渔工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农业部通告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二、政策措施
1、未作调整的内容
以下内容与浙江省2017年海洋休渔禁渔规定一致,未作调整,也与农业部通告规定一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梭子蟹禁渔期设为“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4)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规定。
(5)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规定。
(6)对休渔期间休渔作业及相关变更管理的规定。明确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2、略有调整的内容:
(1)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调整说明:此条规定与农业部通告第三点第(六)项规定一致。
(2)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调整说明:在本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张网”的范围,修改为“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这样既规范了作业类型,表述上更加严谨,又避免了 其它未能列举的张网作业提前开捕,影响整个伏休大局稳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与上年相同,未作调整。
3、浙江省的特殊规定
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增加说明:此条规定是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浙江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的通告》(浙海渔政〔2017〕16号,ZJSP36-2017-0012)内容增加的,主要是为体现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的完整性。
4、其他内容
浙江省目前休渔期特殊经济品种捕捞需求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浙江省工作实际及部局《关于开展2018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18〕60号)的要求,休渔期浙江省对特殊经济品种捕捞,实施专项捕捞许可及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定时间、定区域、定船数、定限额、定投售)。因相关品种在通告发布前难以同时确定,具体的方案将报农业部批准后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另行制定下发。另外,捕捞辅助船休渔规定调整后,对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制定相关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同意后实施。
浙江省近年来一直十分重视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完善工作,密切关注海洋渔业资源变化和捕捞生产新动向,充分听取广大渔民的呼声和要求,渔业资源专家和各级管理人员也经常研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以期使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更加符合渔业生产实际,实现资源保护、渔民增收、渔区稳定三赢目标。
解读人: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渔政处 钱磷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8年我省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三、禁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3月12日
政策: